物业税
一般资料
纳税人有责任提交报税表,并申报因出租本港的物业而收取租金。
税务局会向联权业主或分权业主发出物业税报税表 (BIR57)。如果你的物业是全权拥有,你的租金收入应在个别人士报税表(BIR60)内申报。
报税表需于发出日期之一个月内递交报税表。
如在限期前未能递交报税表,是违反有关<税务条例>。而税务局因而会发出罚款通知书或作出检控。
评税基期
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。
税款计算方法
物业税是按物业在该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净值,以标准税率 (2008/09年度起:15%) 计算。
应评税净值计算方法如下:
[A] | 出租收入 |
[B] 减: | 不能追回的租金 |
[C] | (A-B) |
[D] 减: | 业主缴付的差饷 |
[E] | (C-D) |
[F] 减: | 修葺及支出的标准免税额 (E x 20%) |
应评税净值 (E-F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