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得税

利得税

一般资料

任何人士,包括法团、合伙业务、受托人或团体,在香港经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(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),均须纳税。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。 税务局通常会在有限公司成立后约 18 个月发出第一份利得税报税表。期后之利得税报税表,将于每年的四月份发出。一般情况下,报税表在发出后的一个月内(新成立公司:三个月内),必须填妥交回,唯阁下亦可委托税务代表向税务局申请延期。 “法团”(有限公司)在缴交已填妥税表的同时,必须附上由执业会计师审核之财务报表,以便税务局作评税用途。 如在限期前未能递交报税表,是违反有关<税务条例>。而税务局因而会发出罚款通知书或作出检控。 “按此”进行简单测试,你便可以知道贵公司需要递交报税表的日期(只限于法团而言)

评税基期

评税基期为以下期间之一:

  1. 截至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止的一年; (例如:2008/09年度的课税年度,会计年度应是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)
  2. 如年结并非于3月31日截结,则为在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止一年内终结的会计年度; (例如:年结日为12月31日,有关2008/09年度的课税年度,会计年度应是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)

利得税税率

一般税率 (适用于2008/09及其后的课税年度) 法团 (有限公司):16.5% 法团以外的人士:15% 报税表递交期限

年结日期 递交日期可延至
于每年12月31日的纳税人 8月15日
于每年3月31日的纳税人 11月15日
于每年3月31日的纳税人,而在该年度录得亏损 1月31日

阁下如需要进一步了解有关本公司的报税服务,请致电 (852) 2563 0032或 电邮至本公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