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得稅

利得稅

一般資料

任何人士,包括法團、合夥業務、受託人或團體,在香港經營行業、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、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(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),均須納稅。徵稅對象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。

稅務局通常會在有限公司成立後約 18 個月發出第一份利得稅報稅表。期後之利得稅報稅表,將於每年的四月份發出。一般情況下,報稅表在發出後的一個月內(新成立公司:三個月內),必須填妥交回,唯閣下亦可委托稅務代表向稅務局申請延期。

“法團”(有限公司)在繳交已填妥稅表的同時,必須附上由執業會計師審核之財務報表,以便稅務局作評稅用途。

如在限期前未能遞交報稅表,是違反有關<稅務條例>。而稅務局因而會發出罰款通知書或作出檢控。

按此”進行簡單測試,你便可以知道貴公司需要遞交報稅表的日期(只限於法團而言)

評稅基期

評稅基期為以下期間之一:

  1. 截至有關課稅年度3月31日止的一年;
    (例如:2008/09年度的課稅年度,會計年度應是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)
  2. 如年結並非於3月31日截結,則為在有關課稅年度3月31日止一年內終結的會計年度;
    (例如:年結日為12月31日,有關2008/09年度的課稅年度,會計年度應是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)

利得稅稅率

一般稅率 (適用於2008/09及其後的課稅年度)
法團 (有限公司):16.5%
法團以外的人士:15%

報稅表遞交期限

年結日期 遞交日期可延至
於每年12月31日的納稅人 8月15日
於每年3月31日的納稅人 11月15日
於每年3月31日的納稅人,而在該年度錄得虧損 1月31日

閣下如需要進一步了解有關本公司的報稅服務,請致電 (852) 2563 0032或 電郵至本公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