物業稅

物業稅

一般資料

納稅人有責任提交報稅表,並申報因出租本港的物業而收取租金。

稅務局會向聯權業主或分權業主發出物業稅報稅表 (BIR57)。如果你的物業是全權擁有,你的租金收入應在個別人士報稅表(BIR60)內申報。

報稅表需於發出日期之一個月內遞交報稅表。

如在限期前未能遞交報稅表,是違反有關<稅務條例>。而稅務局因而會發出罰款通知書或作出檢控。

評稅基期

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。

稅款計算方法

物業稅是按物業在該課稅年度的應評稅淨值,以標準稅率 (2008/09年度起:15%) 計算。

應評稅淨值計算方法如下:

[A] 出租收入
[B] 減: 不能追回的租金
[C] (A-B)
[D] 減: 業主繳付的差餉
[E] (C-D)
[F] 減: 修葺及支出的標準免稅額 (E x 20%)
應評稅淨值 (E-F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