物業稅
一般資料
納稅人有責任提交報稅表,並申報因出租本港的物業而收取租金。
稅務局會向聯權業主或分權業主發出物業稅報稅表 (BIR57)。如果你的物業是全權擁有,你的租金收入應在個別人士報稅表(BIR60)內申報。
報稅表需於發出日期之一個月內遞交報稅表。
如在限期前未能遞交報稅表,是違反有關<稅務條例>。而稅務局因而會發出罰款通知書或作出檢控。
評稅基期
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。
稅款計算方法
物業稅是按物業在該課稅年度的應評稅淨值,以標準稅率 (2008/09年度起:15%) 計算。
應評稅淨值計算方法如下:
[A] | 出租收入 |
[B] 減: | 不能追回的租金 |
[C] | (A-B) |
[D] 減: | 業主繳付的差餉 |
[E] | (C-D) |
[F] 減: | 修葺及支出的標準免稅額 (E x 20%) |
應評稅淨值 (E-F) |